2006年11月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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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扣留跳槽员工档案 法院判决十日内须移交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杭滨法

  本报讯  李女士原在杭州某公司工作,合同期满后,她跳到另一家公司工作,但原单位以货款未结清为由扣留了她的档案。昨天,杭州滨江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原单位在10日内办理移交档案手续。
  1998年,李女士与杭州某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。合同期满后,双方没有续签。今年8月,李女士有了新东家。但新公司在为李女士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的时候遇到了麻烦,李女士原单位不肯办理移交手续。为此,李女士提出仲裁申请,但仲裁委不予受理。李女士只好再起诉到法院。
  滨江区法院一审认为,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后,李某原单位有义务将李某的人事档案转移给现单位。至于李某是否有货款还未结清,与人事档案移交无关。